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1 12:17:56

税收优惠政策 二、新办服务业暂免征收房产税

税收优惠政策
二、新办服务业暂免征收房产税



(一)政策内容
新办服务业企业2年内免征自用房产和土地的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省级现代 服务业集聚区内新办服务业企业,3年内免征自用房产和土地的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利用自有住宅新办服务业企业,原有登记的房屋规划用途不变,2年内免征房产税。
(二)政策依据
《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若干实施意见》(吉发〔2016〕6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16年2月23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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