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1 12:16:55

税收优惠政策 八、出租住房房产税减按4%税率征收

税收优惠政策
八、出租住房房产税减按4%税率征收



(一)政策内容
1.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2.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二)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税收优惠政策 八、出租住房房产税减按4%税率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