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地方税务局 佛地税函[2008]226号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代征个人住房租赁税费有关问题的意见
广东省佛山市地方税务局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代征个人住房租赁税费有关问题的意见
佛地税函226号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代征个人住房租赁税费有关问题的意见
佛地税函226号
全文有效
2008年7月28日
佛山市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佛山市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佛流管领2号,以下简称《通知》)悉,我局对《通知》中提出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局意见如下:
一、对没有房产证的出租屋的委托代征管理
此问题处理办法详见附件(《关于没有房产证的出租屋进行委托代征管理的意见》)。
二、对不缴税并隐瞒房屋租赁行为的处理
应按《佛山市房屋租赁税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的规定,流管办通知税务分局,由税务分局根据征管法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对纳税人进行处罚。
三、全市个人出租住房单位计税租金最低标准的制定
根据市流管办《关于制定佛山市个人出租住房单位计税租金标准的通知》(佛流管办电3号)精神,我局将根据市建设局提供的个人出租住房市场租金信息制定全市个人出租住房单位计税租金最低标准。由于部分区对市建设局提供的租金信息存在不同意见,因此,我局已要求市建设局对部分区的租金水平重新进行了调查核实,现市建设局已向我局提交了调查报告及调整后的租金信息,我局将根据新的租金信息制定全市个人出租住房单位计税租金最低标准,不日将报市政府批转。
四、对代征单位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理
应按《佛山市房屋租赁税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税务机关根据《广东省地方税收委托代征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关于没有房产证的出租屋进行委托代征管理的意见
针对目前我市部分没有房产证的出租屋有关登记及委托代征管理问题及现状,特提出以下委托代征管理意见:
一、“五边地”上的房屋
(一)成因
经调查了解,目前我市无证出租屋主要是指“五边地”上所建的房屋。“五边地”是指农村以前的居住用地周围的自留地、养猪栏、厕所用地。“五边地”不列入村民房产证的用地范围,但使用权约定俗成归村民所有。后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有的村民搬了新屋,有的村民不再用“五边地”来种菜、养猪,于是村民在“五边地”上建起房屋来出租,造成了该部分出租屋没有房产证。
(二)流管机构登记管理现状
目前流管站对该部分无证出租屋都进行了登记管理,但档案资料不完善,基本上只有流管人员到户的调查登记表,没有租赁合同等资料,系统登记信息也不完整,只是侧重对流动人员的登记,而出租面积、租金等指标基本缺失,特别是出租面积,由于没有房产证,所以就算有出租面积数,也是目测的大概估算数,极不准确。
(三)委托代征管理意见
尽管“五边地”上的无证出租屋没有房产证界定其属个人住房,但从其形成的过程和实际使用看,该部分无证出租屋属个人住房性质,应按规定纳入流管办的个人住房租赁登记及征税管理范围。
二、临时工棚
(一)流管机构登记管理现状
临时工棚主要是指在建筑工程所在地搭建临时的简易建筑,以供工人在工程期间临时居住。在调查过程中,我们发现不同镇街的流管站对临时工棚的登记管理并不统一,有的进行登记,有的不纳入管理。如顺德容桂反映,他们在实际操作中一般不对临时工棚进行登记,除非是工程期较长、规模较大、涉及流动人员较多的工程才登记;顺德杏坛反映有对临时工棚进行登记,但不是作为出租屋来登记,因此在流管系统上出租人的指标为空白。
(二)委托代征管理意见
如流管系统有登记资料,且有发生个人租赁行为的,应按规定纳入流管办的个人住房租赁登记及征税管理范围;如不属上述情况的,不纳入流管办的登记及征税管理范围。
三、工厂宿舍
(一)流管机构登记管理现状
目前流管站对工厂、公司的宿舍进行了登记管理,但据反映,由于宿舍一般都没有独立的房产证,而且在调查过程中,流管工作人员也很难界定宿舍的权属人是谁,因此他们一般登记宿舍的出租人为工厂、公司的老板。同时,对于宿舍是否属于出租,在实际工作中也存在争议。流管工作人员反映,他们在调查过程中询问工人需不需要交纳租金时,工人说一般会在每月发放的工资中扣减,但由于厂方一般不提供合同,也不承认存在租赁关系,故流管系统中的租金和出租面积等指标大多缺失准确数据。
(二)委托代征管理意见
工厂、公司提供宿舍给工人使用,无论是否收取租金,都不纳入流管办的个人住房租赁登记及征税管理范围。
四、商铺
(一)流管机构登记管理现状
商铺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只作商业用途,另一种是商业和居住合二为一。目前,流管站只对流动人员租用商铺既作商业用途又作居住用途的进行登记,但是具体的登记操作办法在各个镇街并不统一。如:流管系统中对出租屋的建筑类型分为居住房、商铺、宿舍等各种情况,由流管录入人员在登记信息时选择,但顺德杏坛对既用作商业又用作居住的出租屋类型也选择居住房,这样就与一般的住房出租混为一体,难以区分。
(二)地税部门登记管理现状
我市地税部门在对新开业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时,均要求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房产证及租赁合同。同时,不论其房产证记载是商铺还是住宅,均要求出租屋主办理税务登记及缴纳有关税费(禅城区局有部分是委托街道登记及征税)。
(三)委托代征管理意见
对于商业和居住合二为一的商铺出租,如果该商铺所在的生产经营者的营业执照上记载的经营场所地址与商铺地址一致的,则不论此商铺是否有房产证、或房产证上注明是商业还是住宅,均由我市地税部门进行登记及征税管理,不纳入流管办个人住房租赁登记及征税管理范围。但流管办应按《佛山市房屋租赁税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佛府办361号)第九条的规定,将有关信息反馈给主管税务机构;如果商铺所在的生产经营者没有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上的经营场所地址与商铺地址不一致的,则不论是否有房产证或房产证上注明是商业还是住宅,均纳入流管办的个人住房租赁登记及征税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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