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1 12:16:35

税收优惠政策 十、地下建筑减征房产税

税收优惠政策
十、地下建筑减征房产税



(一)政策内容
1.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2%。
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2%。
3、吉林省自用地下建筑的原值折算:地下建筑工业用途的房产,以房屋原值的5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商业和其他用途的房产,以房屋原值的7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二)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
2.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的通知》(吉财税〔2006〕119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税收优惠政策 十、地下建筑减征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