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1 12:16:25

税收优惠政策 十一、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税收优惠政策
十一、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一)政策内容
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税收优惠政策 十一、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