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1 12:16:09

税收优惠政策 十二、对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自有的或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免征房产税

税收优惠政策
十二、对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自有的或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免征房产税



(一)政策内容
对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自有的或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免征房产税。
(二)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生效之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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