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1 12:15:59

税收优惠政策 十三、将职工住宅全部产权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税收优惠政策
十三、将职工住宅全部产权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一)政策内容
1.对应税单位依据国家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将职工住宅全部产权或部分产权出售给本单位职工,并按规定核销固定资产账务,可免予征收房产税。
2.对应税单位以收取抵押金形式出售职工住房使用权,房屋产权未转移的,可比照(财税125号)文第一条的规定办理,暂免征收房产税。
(二)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改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65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01年8月23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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