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1 12:15:57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 东国税函[2008]80号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东国税函80号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东国税函80号
全文有效
2008年8月7日
各国家税务分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办转字〔2008〕151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利润总额”改为“实际利润额”后,纳税人以前年度的亏损可在季度申报时进行弥补,各分局应及时公告和广泛宣传,并结合亏损弥补台账于每季度申报期结束后对季度申报中发生弥补亏损的企业做好跟踪监控。
二、原印制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可继续使用至用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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