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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1 12:15:49
税收优惠政策 十四、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税收优惠政策
十四、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一)政策内容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5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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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政策 十四、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