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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1 12:15:29
税收优惠政策 十六、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税收优惠政策
十六、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一)政策内容
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的房产税。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00年10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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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政策 十六、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