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1 12:10:59

广东省江门市国家税务局 江国税发[2008]167号 江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申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预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江门市国家税务局
江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申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预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国税发167号

江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申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预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国税发167号
全文有效
2008年10月21日
各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
近日,市局从基层反映的情况中了解到,各地对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申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政策规定理解不一,为规范管理,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数量的管理
(一)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每月第一次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月末尚未使用完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次月发售专用发票时,应当按照上月尚未使用的专用发票份数相应核减其次月专用发票供应数量。
(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每月最后一次领购的专用发票在月末尚未使用完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次月首次发售专用发票时,应当按照每次核定的数量与上月未使用专用发票份数相减后发售差额部分。
二、税款预缴及抵减的管理
(一)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按次领购专用发票数量不能满足当月经营需要的,可以再次领购,但每次增购发票前必须依据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正数专用发票销售额的4%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
(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当月领购的专用发票尚未使用完,可结存到次月使用。主管税务机关在次月第二次发售专用发票时,应要求纳税人提供当月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及按当月开具正数专用发票的销售额依4%征收率预缴的完税凭证。(根据江国税发〔2010〕60号文,本文提及的征收率由4%改为3%。)
(三)纳税人在辅导期内增购专用发票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应于下期增购专用发票时按次抵减。
(四)纳税人在辅导期内增购专用发票预缴的增值税在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表第27和28栏反映。
(五)为减少文书流转审批时间过长给正常抵欠带来的不便,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应合理安排时间,如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34栏为负数时,应在申报后及时向文书受理岗提交《退(抵)税申请审批表》(附填写样本,见附件一),申请将多缴的税款核定为可抵欠额,以便下期申报时税务机关即可办理手工抵缴欠税。《退(抵)税申请审批表》中“退抵税类型”填写“汇算(结算)清缴退税”;“申请退抵方式”填写“抵缴下期”。
(六)由于在CTAIS统一征管软件的现有设计中,核定为“可抵欠”的税额不能转为可退税额,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应综合考虑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和辅导期的起止时限,合理安排申请核定的可抵欠额。
(七)纳税人在辅导期结束时,仍有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余额的,应在完成辅导期结束当月(税款所属期)的增值税申报后,向文书受理岗提交《退(抵)税申请审批表》办理多缴税款退还。《退(抵)税申请审批表》中“退抵税类型”填写“汇算(结算)清缴退税”;“申请退抵方式”填写“退税”。
三、申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一)为加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申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辅导期企业申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除需携带常规购票资料外,还须提供本次及本月上次购票的《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申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表》(附件二)。
(二)为保证纳税人当月持有足够的票量,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可在办理纳税申报时携带有关发票购领的资料,在完成某税款所属期的申报并成功进行IC卡解锁后,将该所属期已开具未核销的发票全部核销,完成当月第一次专用发票申购。
附件:(略)
1.退(抵)税申请审批表(样本)
2.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申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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