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政府 清府办[2008]70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社保费地税全责征收促进省级统筹的意见
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政府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社保费地税全责征收促进省级统筹的意见
清府办70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社保费地税全责征收促进省级统筹的意见
清府办70号
全文有效
2008年10月23日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地税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各县(市、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强化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促进省级统筹的通知》(粤劳社发23号)精神,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费征收办法,推进社保费地税全责征收,提出如下意见:
一、社保费地税全责征收是社保征管工作的一次重大变革,对强化社保费征管、堵塞征管漏洞、降低管理风险、提高社保费征管质量和效率,降低征缴成本、改善民生、保障缴费单位和个人权益、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各级党政及财政、地税、劳动和社会保障、社保、银行等相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密切配合,通力合作,确保完成社保费征收办法的改革完善工作。
二、根据《关于我省各级社会保险费统一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通知》(粤府71号)、《关于强化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促进省级统筹的通知》(粤劳社发23号)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由清远市各级地税机关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均实行全责征收,即地税机关全面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环节中的缴费登记、申报、审核(核定)、征收、追欠、查处、划解财政专户等工作,并将征收数据准确及时传递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记帐。
三、为了切实加强我市社保费征管改革工作的领导,扎实、稳妥、高效地开展社保费地税全责征收工作,成立清远市社保费征管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社保费征收管理改革工作的领导和重大问题的决策。
组 长:梁志强(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成 员:徐建文(市委、市政府副秘书长)
刘汉球(市财政局局长)
钟鸿辉(市地税局局长)
张展辉(市劳动保障局局长)
梁伟赟(市社保局局长)
吴绍林(市人行行长)
领导小组下设市地税局与市社保局协调小组,负责社保费征管改革具体工作的协调与落实。
组 长:钟鸿辉(市地税局局长)
梁伟赟(市社保局局长)
副组长:雷文广(市地税局副局长)
刘国庆(市社保局副局长)
成 员:梁宇明(市地税局规费科科长)
朱卓森(市社保局关系科副科长)
康登镭(市地税局信息科副科长)
刘松华(市社保局信息科科长)
刘新中(市地税局计财科科长)
刘芙蓉(市社保局计财科科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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