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国家税务局 中山国税发[2008]117号 中山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国家税务局中山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山国税发117号
中山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山国税发117号
全文有效
2008年11月28日
各分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税发21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局实际,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发票发售环节的管理,对初次申请领购发票或者一年内有违章纪律的纳税人,要按照总局文件的要求,其领购发票的数量应控制在1 个月使用量范围内;使用发票比较规范且无发票违章记录的纳税人,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3个月的使用量。
二、加强对申请冠名发票企业的 行政审批。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凡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都可以申请印制、使用冠名发票。对自拟格式印制冠有企业名称的普通发票(电脑版)的企业申请,印制数量可以按其使用需求控制在一年以内的用量予以审批印制,手工版发票原则上不再审批。
三、为做好普通销售发票的简并和换版工作,结合我市 推广计算机开具普通发票的实际,我局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全面启用电脑版《广东省商品销售统一发票》,同时停止供应手写万元版商品销售发票;在明年6月份将根据普通发票管理平台的推广工作,停止发售手写千元版商品销售统一发票。
四、各基层分局要认真做好有关发票使用的宣传工作,并结合 本镇区企业的用票情况做好发票用量调拨计划。发票用量计划请于2008年12月5日前书面报市局票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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