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上海人社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调整本市企业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费人均最低标准和非因工或因病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沪劳保保发(1999)44号
[ 此文由 沪劳保法发(2006)10号 宣布废止,废止日期2006-04-10 并被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企业非因工或因病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沪劳保福发(2005)9号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调整本市企业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费人均最低标准的通知》 沪劳保福发(2002)44号 替代 ]
各主管局、各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局,市财政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分局),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县局(产业)工会:
经研究决定,自1999年4月1日起,调整本市企业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费人均最低标准和非因工或因病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费最低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15元。
二、非因工或因病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62元。
三、因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是孤身一人的,可在上述标准上增加10%;家居农村的可适当低一些,但降低幅度不得超过10%。
四、上述费用从原渠道列支。
特此通知。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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