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国家税务局 湛国税发[2008]130号 湛江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湛江市国家税务局湛江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湛国税发130号
湛江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湛国税发130号
全文有效
2008年12月5日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84号)转发给你们,根据通知第二条规定,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居民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在我市且跨县区设立的,其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汇总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对个别总分机构均在我市且跨县区设立的居民企业,须由总机构、分支机构分别就地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由市国家税务局或市地方税务局征求市财政主管部门意见后确定:
(一)总分机构同属国税管理的,由市国家税务局办理;
(二)总分机构同属地税管理的,由市地方税务局办理;
(三)总分机构分别属国税局、地税局管理的,由市国家税务局和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
三、本规定暂定三年,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2008年度分支机构已申报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年内不作调整,年度终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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