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1 12:06:56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地税函〔2008〕744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广清高速公路税收主管地税机关的批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广清高速公路税收主管地税机关的批复
粤地税函〔2008〕744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广清高速公路税收主管地税机关的批复
粤地税函〔2008〕744号
全文有效
2008-12-05
清远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广清高速公路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请示》(清地税函〔2008〕194号)收悉。鉴于清远市行政区划调整,广东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广清分公司(以下简称广清公司)注册所在地银盏由清城区调整到经济开发试验区,经研究,同意将广清公司的主管地税机关由清远市清城区地方税务局调整为清远市经济开发试验区地方税务局,并从2009年1月1日起,广清公司取得的通行费收入涉及的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集中到清远市经济开发试验区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其他由地税部门管理的税收事项亦改由清远市经济开发试验区地方税务局按《关于广清高速公路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6〕425号)、《关于调整广清高速公路收费路段里程比例的通知》(粤地税函〔2005〕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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