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国家税务局 中山国税函[2008]85号 中山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国家税务局中山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
中山国税函85号
中山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
中山国税函85号
全文有效
2008年12月9日
各分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粤国税函583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总局对申报表的启用时间要求,原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进行季度申报的非居民企业在2008年度申报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原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进行季度申报的非居民企业2008年度申报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
二、请各分局负责所得税申报相关业务的人员认真学习填表说明掌握报表内容与逻辑关系,做好对非居民企业及扣缴义务人使用申报表的宣传和辅导工作。
三、本次制定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和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的表式由市局统一印制,各分局可到征管科领取。与申报表配套的综合征管软件2.0版申报功能及操作说明待系统升级后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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