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东地税发[2008]218号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土地转让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地方税务局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土地转让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东地税发218号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土地转让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东地税发218号
全文有效
2008年12月21日
各地方税务分局、国土分局、财政分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转让税收的征管工作,经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和市地方税务局共同研究后,决定自 2009年1月 1 日起,委托国土部门(市土地交易中心)在办理土地转让环节代征土地转让的相关税费,实行“先完税后办证”的征管模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代征范围土地转让(除个人住宅用地外),由市土地交易中心代征土地转让相关税费并开具完税证及发票。个人住宅用地转让的税费在房产交易环节征收。
二、委托代征的有关税种和税率
营业税按土地转让交易额的 5%征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以应纳营业税额作为计税依据分别征收,城建税的税率分为两个档次,市区(包括莞城、东城、南城、万江、松山湖)为 7 % , 其余各镇为 5 % ;教育费附加全市统一按 3 %征收。
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交易额的1.5%预缴,非房地产企业按交易额 1 . 5 %核定征收。
堤围费,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交易额的 0 . 1%缴纳。
印花税,买卖双方按交易额 0 . 05 %征收,土地使用证领受时按 5 元贴花。
三、具体操作方案
(一)签订 《 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 》
主管地税分局必须与代征单位签订 《 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 》 ,获得委托代征资格的土地交易中心应严格按照税收规定和委托代征范围、制度开展代征税收工作。
(二)税收票证使用及税款结报管理
代征单位的税收票证使用及税款结报管理,应严格按照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税发[ 1998 ] 32 号)及 《 关于印发<东莞市代征代扣(售)单位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 (东地税发9 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代征单位代征税款时,应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同时加盖代征单位公章。代征单位票款结报问题应严格按“限期限额”规定执行,票款结报的期限为 1 个月,结报限额为 10 万元,其中任何一项条件达到,都必须即时办理票款结报缴销手续。
(三)发票的开具
纳税人发生土地转让应税行为,代征单位在代征税款后,应为转让方代开 《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代开) 》 ,并加盖代征单位发票专用章。
(四)手续费的支付
市地税局应按照有关规定向代征单位支付代征税款手续费。
(五)不征税证明的开具
土地转让行为涉及免税或不征税的,经代征单位的主管地税分局审核后,出具免税或不征税证明,国土部门凭证明予以完税并办理权属证明。
(六)代征单位应每季向主管地税分局提交 《 征税情况一览表 》 (见附件)
四、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由于土地转让税收的征收管理涉及税种较多,政策性强,征管难度较大,因此,地税部门和国土部门要切实做好有关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附件:税款代征情况一览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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