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1 12:05:16

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上海人社局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党政机关推行竞争上岗试行办法》的通知
沪委组〔1999〕375号

各区县党委组织部、人事局,市委各部委、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级机关、各人民团体组织(干部、人事)部门:

现将《上海市党政机关推行竞争上岗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党政机关推行竞争上岗,是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机关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进行部署。组织、人事部门要积极组织、支持和具体指导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并注意总结经验,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努力使竞争上岗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

各单位要抓住机构改革的时机,积极运用竞争上岗方式,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选配定岗和分流工作,推动机构改革顺利进行。


一九九九年七月七日


上海市党政机关推行竞争上岗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党政机关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推动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努力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党政机关推行竞争上岗的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政机关推行竞争上岗,主要是指党政机关在选配内设机构的领导职位及非领导职位人选时,按规定的程序和方法,通过一定范围的公开竞争,择优确定任职人选。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的领导干部,必要时也可以通过竞争上岗进行选拔任用。

第三条 实施竞争上岗要以《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为依据,全面贯彻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德才兼备原则、注重实绩原则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人大、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机关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

第五条 在核定的编制和职数限额内,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可通过公开竞争确定人选;
1、职位出现空缺;
2、机构撤并、重组或现有人员超过职数限额,需要进行人员调整或分流;
3、按规定进行职位轮换,有必要通过竞争确定有关职位人选;
4、岗位要求专业性较强;
5、其他需要实行竞争上岗的。

第六条 竞争上岗原则上在机关内部实施。遇本机关无合适人选时,按干部分类分层管理办法,经组织或人事部门同意,可从本机关外竞争选拔。

第七条 下列职位不列入竞争上岗的范围:
1、涉及党和国家重要机密的;
2、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竞争的;
3、因受任职条件限制,形不成竞争的。

第八条 参加竞争上岗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机关内部参加竞争上岗的人员,应具备国家公务员或机关工作者身份;机关之间跨部门竞争上岗的,应符合转任条件;企、事业单位人员参加党政机关竞争上岗的,应符合选调(调任)条件。
2、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
通过竞争晋升职务的人员,原则上应具备党和国家规定职务晋升的资格条件。为鼓励竞争,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必要时可适当放宽参加竞争上岗的资格条件。德和工作实绩特别突出的,可越一级参加竞争。
3、具备竞争职位所需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的人员,不得参加竞争上岗:
1、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立案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2、受党纪、政纪处分,尚未解除或在规定时效内的;
3、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第十条 实施竞争上岗前,要根据本单位干部队伍的现状,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内容包括组织领导、竞争职位和范围、任职条件、方法程序、时间安排等,经党委(党组)审定后实施。

第十一条 竞争上岗一般按下列程序和方法进行:
1、公布职位。通过召开机关干部大会等形式,宣传竞争上岗的目的和意义,公布竞争职位、任职条件,明确竞争上岗的具体办法,引导符合条件者积极参与竞争上岗。
2、公开报名。一般由符合竞争上岗条件的人员个人自荐,也可采取个人自荐、群众举荐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报名。
3、资格审查。按照竞争上岗的条件,由组织人事部门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参加竞争人选与职位所需人员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3∶1。
4、考试。根据机关的实际情况,组织资格审查合格人员进行考试或测试,主要内容是履行竞争职位职责所必备的基本知识和能力。
5、演讲答辩。考试合格者,在一定范围内演讲,介绍自己的基本情况、对竞争职位的认识和工作设想,并就有关问题答辩。演讲答辩时,可吸收机关工作人员参加。
6、民主测评。对考试成绩合格者,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多数群众不拥护的,不能选拔任用。
7、组织考察。根据考试、演讲答辩和民主测评结果,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择优确定考察对象,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全面考察。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8、决定任命。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干部的任用。必要时,可对拟任用人选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任前公示。对需要报上级审批、备案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对竞争上岗的人员,实行半年至一年的试用期。

第十三条 通过竞争上岗晋升领导职务的干部,在任期内考核不称职或不胜任的,由任免机关另行安排适当工作。

第十四条 对竞争后不再担任原领导职务的人员,应区别不同情况适当安排,并做好思想工作。

第十五条 对竞争中发现的德才素质较好,因职数限制等原因未能上岗的人员,可作为后备人选积极加以培养,也可向其他机关推荐。

第十六条 竞争上岗工作在党委(党组)领导下,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必要时,可成立专门工作班子,具体负责竞争上岗工作。

第十七条 跨部门竞争上岗的,具体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需要时可商同级组织人事部门予以支持和协调。

第十八条 实施竞争上岗的单位,应成立考评委员会或考评小组,负责竞争上岗的测试和评判工作。考评委员会(小组)一般由党政领导、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察干部以及有关专业人员组成。

第十九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本系统实施竞争上岗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条 对竞争上岗中出现的违纪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关于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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