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地方税务局 江地税发〔2009〕2号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的通知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的通知
江地税发〔2009〕2号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的通知
江地税发〔2009〕2号
全文有效
2009-01-07
各市(区)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温家宝总理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6号:“1951年8月8日政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自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
请各市(区)税务局注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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