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1 12:02:30

广东省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中山地税发[2009]9号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山地税发9号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山地税发9号
全文有效
2009年1月15日
局内各单位、各税务分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发209号)转发给你们。经请示省局,我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流程仍为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初审,报市局审核后上报省局审批,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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