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1 11:59:29

广东省揭阳市国家税务局 揭市国税函[2009]23号 揭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揭阳供电局农电总公司统一核算分别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揭阳市国家税务局
揭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揭阳供电局农电总公司统一核算分别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揭市国税函23号

揭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揭阳供电局农电总公司统一核算分别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揭市国税函23号
全文有效
2009年2月26日
榕城区国家税务局,东山区国家税务局,试验区国家税务局:
近接揭阳供电局农电总公司《关于汇总申报纳税及管理的请示》(揭电农司5号),该公司于2008年9月进行了改制,设立了7个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并实行一体化经营管理,现向市国税局申请实行增值税统一申报等若干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粤税发270号)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汇总缴纳增值税纳税地点有关问题的批复》(粤国税函393号)等有关规定,市局同意揭阳供电局农电总公司(以下简称总机构)自2009年3月1日(税款所属时间)起对总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申报并由各分支机构分别就地缴纳增值税。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 税务登记变更:
(一)总机构原名称为揭阳电力工业总公司农电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原名称分别为揭阳电力工业总公司仙桥供电所、揭阳电力工业总公司梅云供电所、揭阳电力工业总公司农电公司磐东供电所、揭阳电力工业总公司农电公司榕东供电所、揭阳市东山农电管理中心、揭阳电力工业总公司渔湖供电所、揭阳农电公司试验区供用电管理中心,现总机构变更为揭阳供电局农电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分别变更为揭阳供电局农电总公司仙桥供电所、揭阳供电局农电总公司梅云供电所、揭阳供电局农电总公司磐东供电所、揭阳供电局农电总公司东山供电所、揭阳供电局农电总公司榕东供电所、揭阳供电局农电总公司渔湖供电所、揭阳供电局农电总公司试验区供电所。
(二)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分别在各自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变更手续。
(三)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分别在CTAIS中登记增值税税种和征收项目。
二、增值税核算和申报:
(一)总机构对总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进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并由总机构于每月法定申报期内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榕城区国家税务局进行汇总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分支机构不得再取得和申报进项抵扣凭证。
(二)总机构应逐月制作《揭阳供电局农电总公司增值税税款分配表》(表样见附件,以下简称《税款分配表》)一式八份,《税款分配表》在总机构汇总申报时经榕城区国家税务局审核盖章,然后由总机构提供给各个分支机构作为分别缴纳增值税的计算依据。
各个分支机构当月分配就地缴纳增值税额=当月全部机构应纳增值税额×(当月该分支机构应税销售额÷当月全部机构应税销售额)
(三)总机构每月录入生成纳税申报表时,除录入全部机构总的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等项目外,还应将分配给各分支机构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合计数作为虚拟进项税额(负数)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使总机构本部应就地缴纳税额为零。
(四)各个分支机构每月收到总机构提供的经榕城区国家税务局审核盖章的《税款分配表》后,按分配的应纳增值税额除以适应税率作为申报销售额填写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的第1栏和第2栏,生成应就地缴纳增值税应纳税额在法定申报期内向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三、发票和防伪税控管理:
(一)发票统一由总机构申请领购、申报和核销,由总机构发给所属各个分支机构使用,各个分支机构必须以总机构名义开具发票;各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前领购的发票应于2009年2月底前清结缴销,并取消发票领购资格。
(二)防伪税控系统统一由总机构申请领用,并由总机构统一申请供各个分支机构使用的7套分开票机,总机构负责汇总抄报税;各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前领用的防伪税控系统应于2009年2月底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完成缴销或重新发行和设置。
四、日常税收管理
各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仍应按有关规定对各个分支机构进行日常税务管理,开展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查补税款原则上在就地补缴入库。
附件:揭阳供电局农电总公司增值税税款分配表(略)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广东省揭阳市国家税务局 揭市国税函[2009]23号 揭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揭阳供电局农电总公司统一核算分别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