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1 11:59:18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地税发[2009]48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地税发48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地税发48号
全文有效
2009年2月27日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非居民企业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安排)规定的有关待遇的,须提交对方国家(地区)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不能提交证明的,按国内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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