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梅地税发[2009]52号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高速公路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纳税地点的通知
广东省梅州市地方税务局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高速公路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纳税地点的通知
梅地税发52号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高速公路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纳税地点的通知
梅地税发52号
全文有效
2009年3月16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局决定将梅揭、梅河和天汕高速公路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纳税地点由机构所在地调整为房产、土地所在地。高速公路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申报、缴款、入库方式按照高速公路通行费收入应纳税(费)申报、缴款、入库方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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