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 省地方税务局; 省国土资源厅 粤财法[2009]43号 广东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核定阳江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批复
广东省财政厅; 省地方税务局; 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核定阳江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批复
粤财法43号
广东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核定阳江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批复
粤财法43号
全文有效
2009年3月16日
阳江市人民政府: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核定你市所属各县、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如下:
阳春市:15元/平方米,阳东县:15元/平方米,阳西县:15元/平方米,江城区:40元/平方米,海陵区:30元/平方米。
上述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请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我省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管理,完善制度,切实做好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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