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1 11:55:43

广东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地税发[2009]147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深地税发147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深地税发147号
全文有效
2009年3月23日
各基层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通知》第二条中的“定额标准”暂按《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粤财法42号)执行,即定额的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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