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1 11:53:32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国税发[2009]79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粤国税发79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粤国税发79号
全文有效
2009年5月6日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31号)转发给你们。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补充如下意见: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确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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