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中山地税函[2009]74号 转发关于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收费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收费标准的通知
中山地税函74号
转发关于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收费标准的通知
中山地税函74号
全文有效
2009年6月4日
稽查局、各税务分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收费标准的通知》(粤地税函407号)转发给你们,根据《转发关于统一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山地税函67号)的规定,市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我市从事报关代理业务的企业,从2009年7月1日起,在办理报关代理业务收取款项时,启用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
二、报关代理企业已购领的《广东省中山市服务业发票(电脑票)》可使用至2009年7月31日止,请各分局通知有关业户做好发票缴销工作,缴销期限为2009年8月15前。
三、《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计算机开票软件由中国报关协会开发,报关代理企业可登录中国报关协会网站(网址http://chinacba.org/ccba/协会新闻栏目)自行下载,如遇使用问题请与爱普生公司联系(联系人:廖先生,电话:0756-6682300),其它问题请与拱北报关协会联系(联系人:黄小姐,电话:0756-8164529)。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征管科反映。
粤地税函407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O O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广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372号)转发给你们,《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新的收费标准,从2009年7月1日起在全省统一执行,同时,该发票的成本价调整为0.59元/份。请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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