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1 11:50:32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函〔2009〕281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转让定价跟踪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转让定价跟踪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函〔2009〕281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转让定价跟踪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函〔2009〕281号
全文有效
2009-06-09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转让定价跟踪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8号)转发给你们,省国税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级国税机关应坚持“以查促管”的原则,加强对反避税调查调整企业的后续跟踪管理,建立健全有关制度,注重在税源监控环节对以前年度调整企业的投资、经营状况、关联交易、纳税申报等情况进行监控,防止避税行为反弹,确保税收收入及时入库。
二、请各地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本地转让定价后续跟踪管理情况以电子件形式上报省国税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处。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函〔2009〕281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转让定价跟踪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