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揭阳市国家税务局 揭市国税函[2009]70号 广东省揭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揭阳市国家税务局广东省揭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揭市国税函70号
广东省揭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揭市国税函70号
全文有效
2009年6月10日
普宁市国家税务局,揭东县国家税务局:
近接揭阳市公安局《关于商请在普宁市和揭东县设立机动车购置税征收点的函》(揭市公函13号)。为方便广大群众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揭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拟于6月份将除进口机动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和中型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登记业务下放到符合条件的普宁市交警大队和揭东县交警大队,同时商请市国税局在普宁市和揭东县设立机动车购置税征收点,以方便当地群众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针对上述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市国税局决定,自2009年7月1日起,凡在普宁市和揭东县公安交警部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的车辆,其车辆购置税分别由普宁市国家税务局或揭东县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落实措施,确保按时按质做好汽车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征收管理工作。车购税的征管工作既是国税部门负责的老业务,但相对于各县(市)原有的车购税征收点来说,汽车车购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却又是全新的项目。因此,普宁市和揭东县国家税务局务必要高度重视,要从有利于加强征管和方便纳税人出发,全面统筹安排,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做好征收点的选择、征管人员的配置、业务的学习培训、征收设备和档案资料室的配置、以及岗位设置等一系列征收准备工作,确保7月1日起能顺利实施汽车车购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二、市局车辆购置税办税服务厅(以下简称市局车购办)和普宁市、揭东县国家税务局必须于2009年6月底前分别在办税服务厅及有关媒体对有关办税地点、车购税征收管理规定等进行公告,引导纳税人正确申报纳税。
三、各车购税征收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条例》和《办法》以及上级有关车购税征收管理的政策规定,认真负责地做好车购税的征管工作。对国家税务总局尚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各地应及时上报市局车购办进行确定,市局车购办应按规定及时确定并将确定情况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有效途径通知各办税服务厅执行。
四、关于原有车辆征收管理档案资料问题。2009年6月底前原由市局车购办保管的车购税征收管理档案不进行移交,涉及原有车辆过户、转籍、变更等手续的,由市局车购办负责办理。
各地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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