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1 11:48:34

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国税函[2009]211号 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函211号

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函211号
全文有效
2009年6月22日
各区局,各基层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8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纳税人因《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需要对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进行更正的,由各区局税政科(基层分局征收管理科)进行审核,如符合规定,应及时告知纳税人提出不予加收滞纳金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及时予以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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