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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潮州市地方税务局 潮地税发[2009]197号 广东省潮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加强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潮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潮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加强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
潮地税发197号

广东省潮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加强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
潮地税发197号
全文有效
2009年7月23日
各县地方税务局,市局机关各科室、中心及直属行政单位:
现将省地税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19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建筑安装企业,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主管地税机关初审,报县(区)地方税务局审核,经市局调查核准,其企业所得税方可以实行查账征收,按最低计税利润率6%按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
(一)设立帐簿、帐册完整、会计核算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会计制度的要求;
(二)正确区分、核算不同施工工程项目取得的收入、预收款,且直接成本能按施工项目进行归集、分配、规范核算;
(三)成本费用资料齐全且能使用合法凭证入帐;
(四)能按期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按要求提供承建工程项目施工设计、订立的工程合同、收入结算方式、竣工工程项目结算等,同时能按季提供施工监理部门出具的施工进度证明的;
(五)年度终了,能够报送已完工工程量、未完工工程量、竣工决算情况。
二、除上述建筑安装企业外,其它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建筑安装企业,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报县(区)地方税务局批准,其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按最低计税利润率8%按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
三、对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建筑安装企业,主管地税机关要严格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30号)规定,实行核定最低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为10%至15%。其中对使用不合法凭证入账的挂靠工程,按照不低于12%的应税所得率征收;对发现使用假发票入账情况的建筑安装企业,按照不低于15%的应税所得率征收。
四、外地建筑安装企业在我市从事建筑安装业务,不能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在开具建筑安装业发票时,由施工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上述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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