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梅地税函[2009]168号 广东省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广东省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广东省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梅地税函168号
广东省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梅地税函168号
全文有效
2009年7月28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市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梅地税发187号)下发后,各地反映对企业取得预售收入征税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现具体明确如下: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之日起,对其取得的销售收入(包括定金收入),不论核算是否盈亏,均应按梅地税发187号规定的预计利润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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