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1 11:46:36

广东省汕头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汕头中心支行 汕国税发[2009]120号 关于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三方协议书签订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汕头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汕头中心支行
关于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三方协议书签订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国税发120号

关于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三方协议书签订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国税发120号
全文有效
2009年8月3日
汕头市各区、县国家税务局,汕头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中国工商银行汕头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汕头分行,中国银行汕头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汕头分行,交通银行汕头分行,广东发展银行汕头分行,中国光大银行汕头支行,中国民生银行汕头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汕头分行,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汕头办事处: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2009年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推广工作的通知》(粤财库13号)的精神,我市将于今年下半年全面上线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系统(下文简称横向联网),其中龙湖区国家税务局先行试点,于8月21日上线,其余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及汕头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于10月23日上线。
为确保汕头市横向联网顺利上线,现就《委托银行(金融机构)划缴税款三方协议书》(下文简称三方协议书,见附件1)签订工作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横向联网参与者
1.纳税人:已在汕头市国家税务局各征收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正常经营的纳税人。具体分为三类:原已签订了储税划缴协议的纳税人、本次以单位结算账户签订协议的纳税人、本次以个人结算账户签订协议的纳税人。
2.银行(金融机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光大银行、民生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在汕头市辖区的分支机构,汕头经济特区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各区(县)农村信用合作社。
3.税务机关:汕头市国家税务局、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及辖属征收机关。
4.国库:国家金库汕头市中心支库、各区(县)支库。
上述纳税人、商业银行和税务机关三方必须签订《委托银行(金融机构)划缴税款三方协议书》(分别作为甲、乙、丙方),作为税收收入电子缴库的法律依据。
二、签订《委托银行(金融机构)划缴税款三方协议书》的流程
(一)横向联网上线前三方协议书的签订及验证流程
具体操作分别纳税人的类型进行。
1.原已签订了储税划缴协议的纳税人
(1)国税部门按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和开户银行进行清分,按《已签订税银协议纳税人确认书(一)》(见附件2)格式填制清单并盖章确认,连同清单的电子表格提交给相应的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汕头市分行)。
(2)商业银行核对确认国税部门提供的纳税人资料信息后,补充增加“清算银行行号”、“开户银行行号”、“缴款单位名称”,按《已签订税银协议纳税人确认书(二)》(见附件3)格式填制清单并盖章确认,连同清单的电子表格提交给相应的国税部门。
(3)国税部门和各商业银行将数据录入或导入到各自系统中,待验证通过后,主管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发出书面通知,约定补签三方协议书协议的具体时间(一般应在第一次成功扣缴后一个月内,签订的流程与下列第3点相同)。
2.本次以单位结算账户签订协议的纳税人
(1)国税部门通知纳税人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银行开户证》及复印件、《机构代码证书》及复印件、单位公章等资料,到税务机关办理三方协议书签订事宜。税收管理员辅导纳税人填写协议相关内容,并核对填写内容与其提供的相关资料相符后,由纳税人签章确认,连同《银行开户证》复印件、《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一并留存。
(2)国税部门对三方协议书的数据进行核对无误后,加盖单位公章,并按规定格式填制电子表格,定期将协议书(一式三份)、《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及相应的电子表格传递给相应的商业银行。
(3)商业银行收到国税部门传来的资料后,补充协议书的相关内容并签章确认,同时将相关信息补充录入电子表格中,留存一份协议书及《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其余两份协议书和电子表格回传给国税部门。
(4)国税部门和商业银行将协议书相关数据录入或导入到各自的业务系统中,并于横向联网上线后进行验证。
验证通过后,国税部门将一份协议书交还给纳税人。
3.本次以个人结算账户签订协议的纳税人
(1)国税部门通知纳税人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个人结算账户存折等到税务机关办理三方协议书签订事宜。税收管理员辅导纳税人填写协议相关内容,并核对填写内容与其提供的相关资料相符后,由纳税人和个人结算账户所有人联名签章确认(甲方);国税部门将协议书(一式三份)加盖公章后交回纳税人。
(2)纳税人将加盖税务部门公章的协议书、个人结算账户存折提交开户银行,经输入存折密码确认身份后,开户银行对协议书已填写的内容进行核对无误、补充填写相关的内容并签章确认,留存一份协议书(及单位纳税人《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其余两份交回纳税人,由纳税人送回给税收管理员。
(3)国税部门和商业银行将协议书相关数据录入或导入到各自的业务系统中,并于横向联网上线后进行验证。
验证通过后,国税部门将一份协议书交还给纳税人。
(二)横向联网系统上线后有关协议签订和验证的流程
纳税人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银行开户证》(或个人结算账户存折)、《机构代码证书》及单位公章等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理员辅导纳税人填写三方协议书的内容,核对其填写的内容与提供的相关资料是否相符,确认无误后,由纳税人签章确认;国税部门将协议书(一式三份)加盖公章后交回纳税人。纳税人将协议书及有关资料提交其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对协议书内容确认无误并填写相关内容、签章确认后,留存一份,其余两份交回纳税人,由纳税人送回给税收管理员。国税部门和商业银行将协议书相关数据录入或导入到各自业务系统中进行验证。验证通过后,由国税部门将一份协议书退还给纳税人。
(三)变更三方协议的流程
缴税(费)专用账户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变更。纳税人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或变更经营地址、改变主管国税机关时,应在办理有关涉税事项的5个工作日前,向国税机关、各开户银行同时提出变更申请,并重新签订《协议书》,其流程同上述第(二)点系统上线后签订协议的流程。
(四)终止三方协议的流程
终止三方协议(协议书格式见附件4)的流程同上述第(二)点系统上线后签订协议的流程。
三、相关事项说明
(一)纳税人到国税部门办理三方协议书签订时,如该纳税人已经同地税部门签订了税库银联网协议的,可提供与地税部门签订的协议书作为参考。
(二)各商业银行要重视和加强下述工作:
1.加紧与上级银行联系沟通,做好相关的设备配备、系统开通、人员培训等准备工作。
2.对以个人结算账户签订协议的,原则上应于8月10日前开通受理;各商业银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营业网点临时开设专门柜台。
3.在受理国税部门或纳税人提供的协议书及电子表格时,应认真核对所填写银行账号的格式规范,如前缀号、字符的大小写或全角、半角,对不符合规范的加以更正,并在协议书书面账号的下方用横线进行标识、在电子表格中以红色标识,以确保国税部门录入数据与商业银行一致,减少验证的差错率。
如发现其他错漏的,应注明原因后退回,其中,由国税部门传递给商业银行的,定期回送给国税部门;由纳税人前往开户银行办理的,退还给纳税人由其回送给国税部门。待国税部门更改后重新传递给商业银行。
(三)横向联网上线前,属于由国税部门直接与各商业银行交接的协议书及电子表格的,原则上由汕头市国税局统一组织与各商业银行的市分(支)行直接进行交接。国税部门与各商业银行应指定具体交接部门和人员,办理相应的交接手续,确保工作的衔接、无误。
附件:
1.委托银行(金融机构)划缴税款三方协议书
2.已签订税银协议纳税人确认书(一)
3.已签订税银协议纳税人确认书(二)
4.取消委托银行(金融机构)划缴税款三方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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