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1 11:46:31

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上海人社局
关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进行医疗保险结算日对帐的通知
沪医保(2000)82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保证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以及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零售药店)医疗保险实时结算的准确性,现对医疗保险结算日对帐的办法规定如下:
一、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每日将上一日的医疗保险结算交易(包括个人帐户支付、个人自负现金、统筹基金支付、附加保险基金支付帐)通过网络上传到市医疗保险信息中心,由市医疗保险信息中心即时对帐。相符的,市医疗保险信息中心反馈“通过”信息;不相符的,反馈“出错”信息。同时,市医疗保险信息中心将出错信息传送到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及有关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
二、市医疗保险信息中心在对帐的次日,将上一日对帐不相符的交易明细文件,通过网络下传到有关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下载后进行详细对帐。
三、日对帐的具体程序及交易明细文件的下载,按《中心系统与医疗机构接口规范(二期)》、《中心系统与药店系统接口规范(二期)》的相关条目操作。
四、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详细对帐后,将差错的帐目按要求填写在改帐申请表(见附件)内,并附相关医药费收据复印件(须前后各有一张连号收据),在下一工作日到所在区县的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办理改帐申请。
五、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受理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改帐申请后,应核对改帐申请表和收据,核对后确认盖章。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在3日内将改帐申请表送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医药费收据复印件由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保留备查。
六、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收到改帐申请表后,根据规定的安全要求及操作程序,由专人进行改帐。
特此通知。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上海人社局 沪医保(2000)82号 关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进行医疗保险结算日对帐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