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1 11:46:12

广东省江门市地方税务局 江地税发[2009]134号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江门市地方税务局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
江地税发134号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
江地税发134号
全文有效
2009年8月6日
各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19号)转发给你们,该通知中提及的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预缴率由各市、区局按不低于8%的应税所得率水平确定,并报市局备案,请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19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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