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地方税务局 江地税函[2009]244号 广东省江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促收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广东省江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促收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地税函244号
广东省江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促收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地税函244号
全文有效
2009年8月18日
各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促收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地税函62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成立江门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促收及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协调个人所得税促收各项工作。市局税政科朱彤彤科长任组长,办公室、征管科、稽查局等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促收及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税政科,具体负责全市个人所得税促收及检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
二、制定《江门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检查工作方案》。具体如下:
(一)检查范围
(1)自查检查范围 1.证券、电信、石油、石化、烟草、民航、铁道、学校、医院、城市供水供气、出版社、公路管理等垄断性行业从业人员;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中介机构、体育俱乐部等高收入行业人员;
3.民营经济投资者、影视明星、歌星、体育明星、模特等高收入个人;
4.2007、2008年主办、承办过营业性文艺演出的单位、制作过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
(2)重点检查范围 医院、学校、烟草、供水、供电、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具体名单为附表中所列企业和在评估中发现有问题的企业。
(二)检查内容
(1)工资薪金所得。重点检查包括: 1.住房补贴有无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收入;
2.个人多处取得工资薪金收入有无合并;
3.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是否一年只执行一次;
4.是否将不符合福利费标准的费用列为福利费开支;
5.是否存在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超额列支;
6.是否存在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超额列支;
7.实物发放、公费旅游等福利是否并入工资薪金收入;
8.符合规定的“三费一金”以外企业购买的商业保险、企业年金是否并入工资薪金收入;
9.提成收入、回扣收入是否并入工资薪金收入;
10.个人股票期权是否按相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11.有无按照企业全部职工平均工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2.其他工资表之外的工资性收入是否已并入当月工资收入纳税
(2)劳务报酬所得,重点是参加经营性演出、拍摄广告演出、从事经纪服务、中介服务、绘画、书法而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检查内容包括: 1.有无将纳税人一个月内取得的同一项目连续性劳务报酬收入分次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有无将纳税人获取的劳务报酬所得在定率扣除20%的费用后,再扣除纳税人从其收入中支付给中介人和相关人员的报酬;
3.个人对在中国境内企业担任董事职务取得的董事费收入,是否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4.个人受医疗机构临时聘请坐堂门诊及售药,由该医疗机构支付报酬,或收入与该医疗机构按比例分成的,其取得的所得,是否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5.保险营销人员的佣金收入中,在计算的个人所得税时,扣除的展业成本是否符合规定(40%)。
(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1.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
2.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
3.除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以外,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是否征收;
4.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是否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4)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三)检查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迅速落实
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充分挖掘税收潜力,牢牢把握组织收入工作主动权,确保个人所得税年度收入任务的完成。
2.工作步骤
(1)宣传发动,市局由办公室牵头,通过《江门日报》、江门电视台、市局门户网站等多渠道进行广泛宣传。各市、区可根据实际需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本地媒体扩大宣传影响面。
(2)全面自查,由各市、区局具体负责自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情况自查表》(见附件)发给企业填报,自查时间为2009年8月15日9月15日。各市区局评估办公室对负责对辖区内的出版社的自查情况进行评估,基层分局负责对其余企业的自查情况进行纳税评估,跟踪自查税款申报入库,发现有疑点的,提交稽查部门进行重点检查。
(3)重点检查前的质疑约谈,由征管部门牵头组织,稽查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本次检查以促收为目的,各市、区稽查局可根据实际情况,普遍采取查前质疑约谈的方式,提高工作效率,缩短稽查工作时间。重点检查前的质疑约谈时间为2009年9月15日10月15日。
(4)重点检查,市局稽查局负责对蓬江区、江海区纳入重点检查范围的企业实施检查,各市区稽查局负责对本辖区纳入重点检查范围的企业实施检查。重点检查的时间为2009年9月20日10月15日。
三、《江门市个人所得税检查情况汇总表》于10月31日前报市局征管科;其他相关报表及工作总结于2009年11月30日前报市局税政科。
附件:
1、江门市学校、医院、供水、供电、烟草、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扣缴义务人重点检查名单(略)
2、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情况自查表(略)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