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1 11:45:18

广东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地税发[2009]409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部分国家(地区)税收居民证明样式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部分国家(地区)税收居民证明样式的通知
深地税发409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部分国家(地区)税收居民证明样式的通知
深地税发409号
全文有效
2009年8月23日
各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部分国家(地区)税收居民证明样式的通知》(国税函〔2009〕395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在执行税收协定时严格对照总局印发居民身份证明样式审核缔约国对方居民身份,对遇纳税人提供的证明与印发的证明样式不同或有疑义的,或认定无标准格式的国家(地区)的税收居民证明有困难的,及时向市局国际税务管理处上报。
(联系人:卢健敏 电话:83336333-3830)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广东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地税发[2009]409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部分国家(地区)税收居民证明样式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