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珠地税发[2009]297号 广东省珠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出外来经营税收管理通知
广东省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广东省珠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出外来经营税收管理通知
珠地税发297号
广东省珠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出外来经营税收管理通知
珠地税发297号
全文有效
2009年8月25日
稽查局、各区(分)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省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出外来经营税收管理通知》(粤地税发151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需要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经证》)范围包括:在我市已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到主管地税机关管辖范围之外的地区(含市内、市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在主管地税机关管辖范围内跨金库地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都需申请办理《外经证》。
二、纳税人外出外来经营活动信息必须在“大集中”系统的“外出外来经营登记”模块进行登记管理,纳税人外来经营项目纳税申报必须在“外来经营业务分项目申报”模块进行申报缴纳,对纳税人外出外来经营活动信息基层部门要及时跟踪管理以确保税款及时入库。
三、外出外来经营地方税收征管业务规程已作相应修改,请基层部门按修改后的规程进行操作及做好新、旧规程间工作衔接。征收、管理职能部门要加强沟通,注重协调,增强互动,并向纳税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执行落实到位。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征管科反映。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出外来经营税收管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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