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1 11:44:48

广东省江门市地方税务局 江地税函[2009]267号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政府关于确定市区2009年下半年普通住房成交价格的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江门市地方税务局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政府关于确定市区2009年下半年普通住房成交价格的意见的通知
江地税函267号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政府关于确定市区2009年下半年普通住房成交价格的意见的通知
江地税函267号
全文有效
2009年9月1日
蓬江、江海、新会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市政府关于确定市区2009年下半年普通住房成交价格的意见转发给你们,市区今年下半年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的实际成交价格按每平方米3195.71元的1.44倍,即每平方米4549.98元,取4550元以内(含本数)执行,执行时间为2009年8月1日至2010年1月31日止。请遵照执行。
附件:市政府关于确定市区2009年下半年普通住房成交价格的意见的通知(略)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广东省江门市地方税务局 江地税函[2009]267号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政府关于确定市区2009年下半年普通住房成交价格的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