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函[2009]504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广东省九江酒厂有限公司部分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广东省九江酒厂有限公司部分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
粤国税函504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广东省九江酒厂有限公司部分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
粤国税函504号
全文有效
2009年9月1日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380号)的规定,对广东省九江酒厂有限公司生产的部分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不含增值税)核定如下,自2009年8月1日起执行。主管税务机关要做好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纳税申报的辅导工作,及时跟踪白酒出厂价格和销售公司对外销售价格的变动情况,加强征收管理,确保税款足额入库。
生产企业名称 品名 规格 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 元/500毫升(克) 广东省九江酒厂有限公司 九江双蒸酒 29.5°250ml×24 3.70 广东省九江酒厂有限公司 九江三蒸酒 38°5.18l×2 1.97 广东省九江酒厂有限公司 珍品九江 30.5°500ml×6 3.77 广东省九江酒厂有限公司 九江三蒸酒 38° 500ml×12 3.49 广东省九江酒厂有限公司 浸泡专用酒 53°5.18lx2 2.27 广东省九江酒厂有限公司 九江三蒸酒 38° 2.59l×4 2.17 广东省九江酒厂有限公司 4.9×2浸泡专用酒 53° 4.9l×2 2.45 广东省九江酒厂有限公司 御品九江 29.5°500ml×6 12.77
附件:关于核定我省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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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定我省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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