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地方税务局 惠地税函[2009]150号 广东省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惠州市地方税务局饮食娱乐服务业税收征管操作指引的通知
广东省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广东省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惠州市地方税务局饮食娱乐服务业税收征管操作指引的通知
惠地税函150号
广东省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惠州市地方税务局饮食娱乐服务业税收征管操作指引的通知
惠地税函150号
全文有效
2009年9月14日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饮食娱乐服务业的税收征管,市局印发了《惠州市地方税务局饮食娱乐服务业税收征管操作指引》,并决定对饮食娱乐服务业纳税人调整核定定额,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调整核定定额的范围
本次调整定额,只针对饮食娱乐服务业中营业税征收方式采取定期定额的纳税人,各单位要根据《惠州市地方税务局饮食娱乐服务业税收征管操作指引》的要求,全面分析、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履行纳税义务以及纳税信用等情况,准确鉴定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
二、关于调整核定定额的执行期
新调整的定额执行期为半年,从调整的当月起计算。
三、关于调整核定定额的方法
这次调整定额是本着“规范管理、平衡税负、科学合理、增加收入”为原则,主要采用主要成本费用法和最低标准定额法的核定方法,根据所掌握纳税人2008年度和2009年的生产经营、核定定额、纳税申报、发票使用等情况,对饮食娱乐服务业纳税人予以调整定额。
四、关于调整核定定额的方式
这次调整核定定额采取核定全额的方式,即对纳税人所核定定额中包括不开票额和开票额两部分,且核定的定额作为纳税人的最低经营额。各地在实际执行中,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经营的规模、特点、收入水平等因素,并结合实地调查,合理确定纳税人营业收入的不开票比例。
五、关于“双定户”的申报方式
对于缴纳营业税且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实行简易申报的方式。如一个月内累计领购发票超过核定定额的,则应实行直接上门申报的方式,由纳税人按实进行申报;申报时,应对领购发票总额超过定额的部分,在“大集中”系统的“清缴发票”窗口进行申报。
六、关于加强发票后续管理问题
(一)加强纳税人的领票管理。纳税人当月首次领购发票,原则上不超过核定定额(全额)的60%,具体比例由各县(区)地税局在该幅度内确定。纳税人应视发票使用情况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二)规范纳税人的用票行为。各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有效的措施,规范纳税人的用票行为。要求纳税人在发票使用上,要分经营项目分本填用发票;要按照规定填齐经营项目、顾客名称等内容;要在定额发票上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有关印模要在办理领购发票手续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发票专用章应严格按规定的格式刻制,其式样为:椭圆形,长轴为4.5厘米、短轴为3厘米、边宽为0.1厘米,上半圆刻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全称,第二行刻税务登记号码,第三行刻“发票专用章”字样,字体为仿宋体,印章上的纳税人名称应与税务登记内容相符;要严格执行按月报送《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制度。
(三)严格发票验旧供新管理。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发票的内部管理,对发票的供售、验销都应及时准确录入“大集中”系统,使主管税务机关或稽查部门及时掌握经营者的发票领购、使用和库存等情况,方便查证落实经营者是否有库存发票、是否故意不开具发票,对经查实有库存发票故意欺骗消费者的,按规定从重从严处罚,并通过调查落实,重新核定、调整其不开票部分定额。
(四)严厉查处纳税人发票调剂使用、不同经营项目混用、重复使用、未按规定填用、“一店多票”、使用非合法凭证等违法行为。主管税务机关以及税收管理员应定期和不定期对纳税人的用票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纳税人违法行为。稽查部门要加大发票违章、违法案件、消费者举报案件的查处力度,规范纳税人的用票行为。
七、有关要求
(一)各级地税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要充分认识到这次调整核定定额是市局加强和规范饮食、娱乐服务行业的税收征管、堵塞征管漏洞、增加税收收入的举措。通过开展调整核定定额工作,有效扭转该行业税收下滑趋势和征管被动局面。
(二)各单位要根据不低于同期和上期税负的原则,切实开展核定定额的调整,原则上新核定的定额应比同期或上期平均计税营业额增幅30%以上,确保税基稳定增长,避免因调整定额出现税收收入负增长的情况。市局将在这次调整核定定额执行过程中,视情况对饮食、娱乐服务业的税收收入实行单项考核管理,下达各县(区)单项征收考核指标。
(三)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规定的核定定额程序对纳税人的定额进行核定,纳税人对核定的定额有争议的,可以在接到核定定额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申请,并须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纳税人。
(四)各单位要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解释工作,注意方式方法,贯彻落实市局的要求,根据分期分批、整体推进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稳步开展调整核定定额的工作;并将此项工作纳入本局的二级评税监控管理,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市局反映。
惠州市地方税务局饮食娱乐服务业税收征管操作指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饮食业娱乐服务业税收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范围内经营饮食业、娱乐业、旅店业以及美容、美发、沐足、按摩、桑拿等其他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为本指引的纳税人,适用本操作指引。
第三条 纳税人应按规定向地方税务机关依法缴纳各项税费,其应缴纳的各项税费的征税(费)范围、计税(费)依据、适用税(费)率、征收管理及违法处理等,均按现行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纳税人营业税、所得税征收方式的确定:
(一)同时符合以下五项条件的,企业类、个体类纳税人的营业税、所得税均实行查账征收方式:
1、严格按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财务核算健全,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包括附属说明等)按规定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
3、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
4、严格按规定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和水单、结算卡、农副产品结算单等各类原始凭据及其他有关资料;
5、严格按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二)不能同时符合以上五项条件的,企业类、个体类纳税人的营业税、所得税征收方式按下列情形确定:
1、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1)企业类纳税人的营业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按收入)征收方式;
(2)个体类纳税人的营业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个人所得税实行定期定率征收方式。
2、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
(1)企业类纳税人的营业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按成本费用)征收方式;
(2)个体类纳税人的营业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个人所得税实行定期定额(核定征收)征收方式。
3、收入总额和成本费用总额均不能正确核算(查实)的:
(1)企业类纳税人的营业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企业所得税税额征收方式;
(2)个体类纳税人的营业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个人所得税实行定期定额(核定征收)征收方式。
第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的营业收入申报额实行动态监控和管理。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状况、投资规模、行业特点、地理位置等因素,并结合实地调查,审核和评估每一户纳税人的营业收入申报额的真实性。
第六条 兼营娱乐业及其他业务的纳税人,其娱乐业营业收入申报比例的预警值范围确定为:
(一)以经营饮食、娱乐、旅店业务为主兼营其他业务的纳税人,其娱乐业营业收入占营业收入总额的申报比例的预警值范围确定为25%-40%;
(二)以经营娱乐、饮食(或旅店)业务为主兼营其他业务的纳税人,其娱乐业营业收入占营业收入总额的申报比例的预警值范围确定为40%-70%;
(三)以经营娱乐业务为主兼营其他业务的纳税人,其娱乐业营业收入占营业收入总额的申报比例的预警值范围确定为70%-100%。
在实际执行中,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经营娱乐业及其他业务的规模、特点、收入水平等因素,并结合实地调查,合理确定每一户纳税人每一年的娱乐业营业收入申报比例的预警值,并报县(区)级税务机关审定后执行。
第七条 实行核定征收所得税的纳税人,其应税所得率、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确定按市局有关文件执行。
第八条 实行营业税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其定额的核定可采取以下几种方法:
(一)主要成本费用法,指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核定纳税人经营规模主要指标和上一定额执行期月均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基础上,确定其应纳税经营额或所得额的一种计算方法。其计算公式如下:
核定月应纳税经营额=[月均成本费用支出总额÷(1-应税所得率)]。
此方法适用于主要成本、主要费用都能确定的双定营业税纳税人。
(二)最低标准法,是指税务机关先行通过典型调查确定分地区、分行业、分档次的单位最低定额标准,核实营业税纳税人的相关生产经营规模指标后(如台数、餐位、包厢间数等),确定纳税人应纳税经营额或所得额的方法。其计算公式如下:
核定月最低应纳税经营额=计算单位月最低经营额×计算单位总量。
此方法适应于纳税人不提供成本费用数据或提供数据明确偏低的双定营业税纳税人。
(三)实地调查法,指主管税务机关采取到纳税人经营场所实地调查的方法,根据对纳税人调查期间取得的经营额,确定其应纳税营业额或所得额的方法。其计算公式如下:
核定月应纳税经营额=调查期间实际经营总额÷(调查天数×30)
此方法适用于税务机关开展典型调查或纳税人对上述方法核定的定额有重大异议的双定营业税纳税人。
第九条 实行查账征收所得税的纳税人,其所得税贡献率的预警值确定为:
(一)计算公式
所得税贡献率=应纳所得税额÷主营业务收入×100%
(二)企业类
1、单一经营娱乐业或主营项目为娱乐业以及主营项目为按摩、桑拿等项目的纳税人,其企业所得税贡献率的预警值确定为5%;
2、单一经营饮食业或主营项目为饮食业的纳税人,其企业所得税贡献率的预警值确定为2.5%;
3、单一经营旅店业或主营项目为旅店业的纳税人,其企业所得税贡献率的预警值确定为2.5%。
4、单一经营美容、美发、沐足或主营为美容、美发、沐足业的纳税人,其企业所得税贡献率的预警值确定为3%。
(三)个体类
1、单一经营或主营项目为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包括夜总会、练歌房、恋歌房)、音乐茶座(包括酒吧)等娱乐业项目和按摩、桑拿等服务项目的纳税人,其个人所得税贡献率的预警值确定为5%;单一经营或主营项目为其他娱乐业项目的纳税人,其个人所得税贡献率的预警值确定为2%;
2、单一经营饮食业或主营项目为饮食业的纳税人,其个人所得税贡献率的预警值确定为2.5%;
3、单一经营旅店业或主营项目为旅店业的纳税人,其个人所得税贡献率的预警值确定为2.5%。
4、单一经营美容、美发、沐足或主营项目为美容、美发、沐足等服务项目的纳税人,其个人所得税贡献率的预警值确定为4%。
第十条 纳税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应对其进行纳税评估、实施质疑约谈或开展税务稽(检)查:
(一)纳税人的营业收入申报额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
(二)兼营娱乐业及其他业务的纳税人,其娱乐业营业收入申报比例低于税务机关按本指引第六条确定的预警值的;
(三)实行查账征收所得税的纳税人,其所得税贡献率低于本指引第八条确定的预警值的。
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纳税人票表、票账、表账、表单、银行结算记录、纳税申报情况等的比对。同时,应着重对纳税人的收入和税负水平进行监控和评估分析,对收入和税负水平明显偏低的,要及时实施质疑约谈或开展税务稽(检)查。
第十一条 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应纳税额高于按上述方法计算出的应纳税额的,按实际发生的应纳税额申报纳税。
第十二条 纳税人应严格执行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按税务机关规定安装、使用发票管理系统和税控装置。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纳税人发票领、用、存的管理或分类管理,积极推广使用发票管理系统或税控装置。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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