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1 11:43:07

清远市地方税务局 清地税函[2009]174号 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英德市小水电行业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批复

清远市地方税务局
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英德市小水电行业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批复
清地税函174号

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英德市小水电行业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批复
清地税函174号
全文有效
2009.09.16
英德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调整我市小水电企业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请示》(英地税发〔2009〕226号)收悉。近年来,由于各项物价上涨,生产经营成本增加,加上水资源欠缺等原因,给小水电生产经营单位带来很大的困难。为加强小水电行业个人所得税征管,规范纳税行为,公平税负,堵塞税收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同意你市从2009年9月1日起,对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小水电行业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由原来的5%调整为2.5%。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报告。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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