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国税局 茂国税发[2009]165号 广东省茂名市国税局关于印发《茂名市国税系统紧急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的通知
广东省茂名市国税局广东省茂名市国税局关于印发《茂名市国税系统紧急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的通知
茂国税发165号
广东省茂名市国税局关于印发《茂名市国税系统紧急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的通知
茂国税发165号
全文有效
2009年9月30日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茂名市国家税务局各科室、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茂名市国税系统紧急突发事件处置预案》业经市国税局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成立茂名市国家税务局紧急突发事件领导小组,组长由党组书记、局长林家庆担任,副组长由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担任,成员为各科室、直属机构、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和协调。
二、各级国税机关要紧紧围绕“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的主题,切实抓好本预案的落实,确保本系统不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政治事件,不发生暴力恐怖事件和重大治安事件,不发生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不发生网络安全及机关安全等安全事件,为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作出应有的贡献。
茂名市国税系统紧急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有效的紧急突发事件处置制度,提高全市国税系统处理紧急突发事件的能力,保护国家财产安全及广大国税人员生命健康,维护正常工作秩序,根据上级局和有关部门对处置紧急突发事件的工作要求,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紧急突发事件,是指由人为或自然因素引起,具有突发性,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多人员伤亡、较大经济损失、破坏正常工作秩序的严重事故、事件和灾害,具体包括暴力抗税事件、失密泄密事件、重大信访事件、安全保卫事件、自然灾害事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虚假和不完整信息传播事件等。
第三条 处置紧急突发事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范性文件以及本预案的规定。
第四条 处置紧急突发事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循“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加强教育疏导,防止矛盾激化”的原则,及时采取果断措施,坚决制止违法行为,尽快平息事态,力争做到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切实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内部,努力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第五条 紧急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级国税机关在迅速作出处理的同时,必须立即向上一级国税机关报告,并跟踪报告处置结果。
第六条 市国税机关有权撤销、改变属下国税机关作出的不适当的处置决定。
第七条 全市国税系统内的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都必须支持、配合紧急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积极为紧急突发事件的处置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章 处置的组织领导
第八条 各级国税机关均成立紧急突发事件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国税机关主要领导任组长,其他领导成员任副组长,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任成员。
第九条 领导小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级紧急突发事件处置方案。
(二)统一指挥本级紧急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及时解决处置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三)调配事件处置过程中所需的人员、经费、物资等。
(四)积极联系地方有关职能部门,争取各方面的配合和支持。
(五)及时将事件的处置情况和结果向上一级国税机关和当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国税机关办公室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及时、准确地收集、整理与事件有关的信息,分析事件性质及可能产生的后果,提出处理意见,为领导当好参谋。
(二)联络相关单位(部门)和领导,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三)组织落实应急人员。
(四)分析紧急突发事件的发生原因,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建立健全相关制度,避免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五)及时澄清虚假和不完整信息。
(六)指导下级国税机关办公室的紧急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七)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 除办公室外的其它各内设机构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在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互相配合,各尽其责,共同妥善处理好紧急突发事件。
(一)后勤部门主要负责安排交通、通信工具,准备应急物资和器材,调控水、电、气,调配保卫、服务人员,组织危险区域人员疏散、财产转移等后勤保障工作。
(二)信息技术部门主要负责为紧急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同时,负责税收主干广域网的恢复和金税工程设备的安全维护等工作。
(三)财务部门主要负责事件的资产评估、损失评估、灾后重建预算以及应急资金的拨付等工作。
(四)征管部门主要负责了解和掌握涉案纳税人思想动态,做好税收政策的宣传、解释等工作。
(五)计统部门主要负责有关税收票证的清理、统计等工作。
(六)票证部门主要负责有关发票库的清理、统计等工作。
(七)人事教育部门主要负责摸清事件发生单位(部门)税务人员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开展大局意识教育,稳定人员情绪,维持正常的工作秩序。
(八)监察部门主要负责配合有关部门调查事件起因,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以及资产评估和重建预算的监督检查。
(九)办税服务厅主要负责维护办税秩序,保障办税人员安全,根据纳税人需要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
第三章 预案启动
第十二条 当紧急突发事件发生,对国税人员生命健康、国家财产安全、正常税收工作秩序产生危害或可能产生危害时,本预案立即自行启动,转入程序运作,各单位(部门)应随即承担和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四章 处置的措施
第十三条 暴力抗税事件的处置:
暴力抗税事件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在确保自身生命安全的同时,及时报警,并向本级领导小组报告。
本级领导小组接报后,应当迅速组织稽查、保卫等部门人员赶赴事件发生地调查了解情况,协助公安机关对暴力抗税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失密泄密事件的处置:
失密泄密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单位(部门)负责人或事件发现人员应当立即向本级领导小组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本级领导小组接报后,应当立即组织本级国税机关机要保密(保卫)部门的人员与事件责任人约谈,了解事件具体情况,对失密泄密事件进行全面的评估,包括事件发生的原因、性质、造成或可能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紧急召集有本级国税机关保密委员会负责人参加的会议,研究制定处置方案,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采取措施,缩小失密泄密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第十五条 重大信访事件的处置:
本预案所称重大信访事件主要是指5人以上的集体访、越级访或对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严重干扰、社会影响重大的信访事件。
重大信访事件发生后,发生单位(部门)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人员积极做好来访群众的接待和安抚工作,同时向本级领导小组报告。
本级领导小组接报后,可以让来访者选出代表进行会谈,对信访人的合理要求,应当在政策和条件允许的前提下,认真研究制定处置方案,积极给予解决,并尽可能予以当场答复;对信访人的无理要求,应当耐心细致地做好宣传、解释工作,避免矛盾激化;对不听劝阻,借信访名义聚众闹事、冲击国税机关的,应当尽快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现场秩序。
第十六条 火灾事件的处置:
火灾发生后,现场人员应当立即拨打火警电话,并迅速向本级领导小组报告。
本级领导小组接报后,应当安排有关领导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税务人员协助消防人员开展灭火自救工作。
灭火后,本级领导小组应责成保卫部门和火灾发生单位(部门)协助消防部门立即勘察现场,查找起火点及起火原因;责成财务部门协助事故发生单位(部门)对财产损失作出评估,鉴定事故等级,如实上报。同时,研究部署其它善后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
第十七条 重大被盗事故的处置:
本预案所称重大被盗事故是指单位税收票证、金税工程设备等重要办公物品被盗,严重影响正常工作的事故。
发现有人行窃,现场人员应当立即报警,并尽可能将犯罪分子擒获。如力量悬殊较大,可设法与犯罪分子周旋,为公安机关实施抓捕赢得时间。发现财物已经被盗的,第一知情人应当注意保护好现场,为公安机关破案提供有利条件,同时立即向本级领导小组和公安机关报案。
本级领导小组接报后,应当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配合公安机关开展侦破活动,了解具体情况,核实被盗物品,研究处理方案,指导被盗单位(部门)采取各种补救措施,尽快恢复正常的工作秩序。同时,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第十八条 自然灾害事故的处置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事故是指遭遇暴雨、雷电、龙卷风、冰雹等气象灾害,泥石流、山体滑坡、地裂、地塌陷等地质灾害,以及地震灾害,严重影响正常工作的事故。
自然灾害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部门)负责人应当立即报告本级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接报后,应安排有关领导在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摸清情况,立即向上级国税机关和当地党委、政府以及相关部门报告。如有必要,应提请有关部门协助救援和抢险。
在外部救援人员到来之前,组织内部人员开展自救。自救的重点和顺序为:受伤人员、税款及税收票证、财产物资。对抢救出的税款、税收票证和财产物资,由本级领导小组指定两名以上税务干部进行登记和保管。
受抢救器械、装备等客观条件限制,本级国税机关自身无法实施自救时,应在现场全力确保受伤被困人员生命安全,并派员维护现场秩序,等待专业人员到场救援,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事故现场。
及时将受伤人员送到医院救治,通知伤员家属,协助家属做好对伤员的护理。
第十九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广大国税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人员健康的事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单位(部门)负责人应当在得知情况后一小时内向本级领导小组报告。本级领导小组接报后,及时向上级国税机关和当地党委、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积极与当地卫生医疗机构联系,及时做好救治、隔离、预防等工作。在事件或疫情得到基本控制后,科学调配人员,研究制订特殊时期的应对办法,尽快恢复工作秩序,保证各项税收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十条 虚假和不完整信息传播事件的处置:
虚假和不完整信息传播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单位(部门)负责人或事件发现人员应当立即向本级领导小组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本级领导小组接报后,应当立即组织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人员跟踪查清虚假和不完整信息发布源头,与发布虚假和不完整信息责任人约谈,了解事件具体情况,对虚假和不完整信息传播事件进行全面的评估,包括事件发生的原因、性质、造成或可能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立即向上一级国税机关、当地党委和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汇报事件情况;紧急召集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制定处置方案,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采取措施,缩小虚假和不完整信息传播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紧急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
在紧急突发事件处置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和危害后果,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紧急突发事件隐瞒、缓报或谎报的。
(二)对发生的紧急突发事件置之不理,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置或采取措施不力,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三)在处置紧急突发事件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者在预案启动时临阵脱逃的。
(四)紧急突发事件发生后,对上级国税机关及有关部门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
(五)盗窃、挪用、贪污紧急突发事件处置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六)阻碍有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七)散布谣言,扰乱税收工作秩序的。
(八)有其它危害处置工作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预案由茂名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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