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1 11:40:15

广东省江门市地方税务局 江地税函[2009]329号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加强转让定价跟踪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江门市地方税务局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加强转让定价跟踪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地税函329号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加强转让定价跟踪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地税函329号
全文有效
2009年10月30日
各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转让定价跟踪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38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区局要按照省局的要求,建立本地转让定价调整台账和预约定价安排签订及执行情况台账(台账表式自行制定),实施跟踪管理。
二、各市、区局要在每年7月25日前把转让定价调整台账和预约定价安排签订及执行情况台账上报市局税政科。
附件:
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转让定价跟踪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382号)(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转让定价跟踪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88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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