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国家税务局 江国税发[2009]158号 江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或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广东省江门市国家税务局江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或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江国税发158号
江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或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江国税发158号
全文有效
2009年10月31日
各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粤国税发88号)精神,市国税局对现行消费税规范性文件同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通知如下:
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文件6件
1.《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 (江国税发411号)
2.《转发关于调整1999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江国税发078号)
3.《转发关于核发2001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江国税发420号)
4.《转发关于调整2000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江国税发504号)
5.《转发关于生物柴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江国税办转26号)
6.《关于印发<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江国税发33号)
二、部分废止或失效的文件6件
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江国税办转192号)税务总局发文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八条。
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江国税办转59号)税务总局发文第五条第二款。
3.《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费税纳税申报及税款抵扣管理的通知》(江国税办转202号)税务总局发文第一条。
4.《转发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江国税59号)税务总局发文第一条第二款第1项,第四条第一款第1项,第十条第一款“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暂按应纳税额的30%征收消费税”的规定,附件第六条。
5.《转发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江国税办转178号)税务总局发文第四条。
6.《转发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江国税函101号)税务总局文件附件3、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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