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1 11:39:58

广东省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佛国税函[2009]528号 广东省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理二手车增值税减免税备案手续提供资料的补充通知

广东省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理二手车增值税减免税备案手续提供资料的补充通知
佛国税函528号

广东省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理二手车增值税减免税备案手续提供资料的补充通知
佛国税函528号
全文有效
2009年11月4日
各区国家税务局:
为规范二手车增值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对办理二手车增值税减免税备案手续提供资料作如下补充:
一、消费者进行二手车交易,办理增值税减免税备案手续时,除规定提交的资料外,还需提供签订的《广东省二手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文本样式见粤工商联字22号)或参照示范文本条款自拟的合同文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二、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管辖业户的备案资料时,应重点审核开具的发票金额与签订的合同金额是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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