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1 11:39:20

广东省江门市地方税务局 江地税发[2009]187号 广东省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加工制造企业用地2009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江门市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加工制造企业用地2009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江地税发187号

广东省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加工制造企业用地2009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江地税发187号
全文有效
2009年11月19日
各市、区地方税务局:
为更好落实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的意见》(江府45号)中有关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帮助企业克服当前经济困难,经江门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对全市加工制造企业用地2009年度应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属于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扶持的产业用地”等级中的二类产业用地2.5元/平方米/年的标准征收,执行税款所属时间从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同时,请各地做好统计工作,按原定时间将落实江府45号的情况上报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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