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上海人社局上海市播音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定条例(试行)
沪职改办〔2001〕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市播音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审定工作,根据《广播电视播音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上海市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的暂行办法》(沪人52号文)及有关配套文件精神,结合本市播音系列专业技术队伍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各级电台、电视台(含有线电视、卫星电视、教育电视台)中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及科教影视片中的解说员等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播音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为播音指导、主任播音员。
第四条 上海市播音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定,应以播音专业人员的政治思想表现和学识水平、专业能力、工作实绩和履行职责的实际效果为主要依据,并应具备相应的学历和从事播音工作的资历。
第五条 申报播音指导、主任播音员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播音专业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党和国家的宣传方针,具有良好的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密切联系群众,有较好的公众形象。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播音指导
一、学历、资历要求
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取得主任播音员资格后,受聘主任播音员职务五年以上。
二、语言、能力考试要求
1、外语考试:须通过全国职称外语A级考试;
2、必须获得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颁发的《播音员主持人上岗证书》(普通话水平一级甲等)。
第七条 主任播音员
一、学历,资历要求
1、获得博士学位,受聘一级播音员职务二年以上;
2、硕士学位,受聘一级播音员职务五年以上;
3、大学本科学历,受聘一级播音员职务五年以上;
4、大专学历,受聘一级播音员职务七年以上,并在任期内获得国家级重大专业奖项。
二、语言、能力考试要求
1、外语考试:须通过全国职称外语B级考试;
2、必须获得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颁发的《播音员主持人上岗证书》(普通话水平一级甲等);
3、应熟练掌握现代汉语,掌握古汉语。
第八条 继续教育要求
申报播音系列高级职称资格的播音专业人员,在任现专业技术职务期间应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并达到规定的所需课时要求。
第三章 审定标准
第九条 播音指导
一、专业技术能力
能高质量地完成播音或主持任务,组织和指导播音员完成各种播音任务,检查、审评播音质量,解决业务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及时提出对本专业有指导意义的研究课题,并组织研究解决;对播音事业发展、队伍建设及培养播音员做出较大的成就。
二、专业理论水平
受聘主任播音员专业技术职务期间,对本专业理论有较高水平的研究,并在省、市(部)级及以上单位主办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过3篇以上专业论文或专著。
三、专业工作业绩
l、很好地履行主任播音员职责,完成单位规定的工作任务,工作成绩优异,贡献突出,能履行播音指导职责。
2、受聘主任播音员职务期间,对播音专业理论和创作规律有系统的研究和较深的造诣,有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和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通晓播音业务,并在实践中有创新,形成独特的播音、主持风格。
3、有较高的采、编、播制作节目的能力,并在社会和同行中享有较高的声誉和知名度。
第十条 主任播音员
一、专业技术能力
能很好的完成播音或主持任务,组织和指导播音员完成播音任务,甄别播音质量,解决播音工作中的疑难问题;能担任播音教学和播音员的培养工作,并取得较好的成绩。
二、专业学术水平
受聘一级播音员职务期间,对本专业理论有一定研究,并在省、市(部)级及以上单位主办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过2篇以上专业论文,或在全国性专业学术研讨会上宣读、交流过2篇以上专业论文。
三、工作实绩要求
1、能很好地履行一级播音员职责。完成单位规定的工作任务,在任一级播音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中,成绩优良,贡献较突出,能履行主任播音员职责。
2、受聘一级播音员职务期间,比较系统地掌握播音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播音创作规律,有较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和较强的政策理论水平,很好地完成所承担节目的播音与直播任务。
3、能较好地掌握采、编、播制作节目的能力,在业务上有显著的专长和特色,并在社会和同行中享有一定的声誉。
第四章 审定组织
第十一条 播音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实行审定制,坚持条件、注重实绩、严格审定。
第十二条 主任播音员职称资格由上海市播音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定委员会(简称“播音系列高审委”)审定。
第十三条 播音指导职称资格由“播音系列高审委”负责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推荐。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申报对象,一般不接受申报。对少数确有真才实学、成绩特别显著、有较高知名度的播音、主持专业技术人员,须经各级职改部门同意后方可进入审定程序。
第十五条 任期内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的不属于申报范围。
第十六条 在申报过程中,对伪造学历、资历、业绩、获奖、论文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将视情节轻重,取消申报资格,对审定已通过的,将报请取消相应的资格。
第十七条 本条例由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批准之日起试行。
上海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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