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1 11:37:16

广东省揭阳市国家税务局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广东省揭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有关事项的通告

广东省揭阳市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揭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有关事项的通告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广东省揭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有关事项的通告
全文有效
2009年12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079号)等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有关事项作出了明确的政策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或虽经税务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但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现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09年年应税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工业年应税销售额50万元以上,商业年应税销售额80万元以上,以下简称“达标小规模纳税人”),应于2010年1月15日前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二、达标小规模纳税人如不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自2010年1月份(税款所属期)起要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17%或13%)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达标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照规定,及时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并健全会计核算,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经税务机关核查,纳税人如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将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如对上述资格认定事项有疑问的,请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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